一般來說,股票停牌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發(fā)布時,如公布年報、中期業(yè)績報告、召開股東會、增資擴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購兼并、投資及股權變動等;其次是證券監(jiān)管機關覺得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時;再次就是上市公司涉嫌違規(guī)需進行調查時,至于停牌時間長短要視情況來判定。
還有一種經常見的停牌制度,這也是普通股民都曾遇到過的,是為防止股票價格的異常波動,2006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異常波動停牌制度》,在最新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中,對《異常波動停牌制度》是這樣規(guī)定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此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時期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yè)部的名稱和其買入、賣出金額:
1.接連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ST股票和水ST股票連續(xù)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3.接連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并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xù)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
4.本所或證監(jiān)會確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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